在南宁市南站大道二手车市场,经营二手车销售的罗老板没想到,自己以10万元从黄某手中买入的一辆二手车,在转手卖出欲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车竟是被盗车。协商未果之下,罗老板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法院。近日,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返还罗老板购车款10万元及赔偿1万元的差价损失。
2016年4月1日,桂林人经先生在南宁市一家名为老××的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老××公司)看中了一辆黑色东风本田CR-V城市越野,最终以11万元的价格买下,并于当天将该车提回桂林,打算在当地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天一大早,经先生开着车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存在车架号、发动机号锉改的痕迹,怀疑是被盗抢车辆。后经桂林警方查证认定,该车的原车主是李某章,车辆于2015年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孔府家园小区内被盗。随后,该车被警方查扣,并移交至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
为此,经先生多次来南宁市,和老××公司、委托老××公司寄售该车的罗老板三方协商赔偿事宜,于同年9月3日三方达成一致,老××公司将全部购车款11万元退还给经先生,且补偿其往返南宁、桂林的差旅费5000元。
这辆车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早在2015年11月9日,黄某驾驶该车来到南宁市南站大道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销售公司的罗老板验车后,以10万元价格成交,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黄某保证该车辆来源正当、合法,随车的全部证件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在有关车管部门备有档案;如经查实该车辆在交通管理部门档案不正规、不合法、不齐全等,黄某将退还所有购车款,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等。
2016年3月,罗老板将这辆车委托给南宁市老××公司寄售,直至经先生购买该车后案发。“作为二手车经营公司,原本收购二手车是希望转手卖出去赚点差价,但钱没赚到连本也赔了进去,这个冤大头我可不做。”其间,罗老板曾多次与黄某协商,但对方始终不予理会。
无奈之下,罗老板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和赔偿车辆差价1万元,以及赔偿给经先生的差旅费5000元。
庭上,被告黄某辩称,他卖给罗老板的车与经先生买到的车并非同一辆,而桂林警方进行鉴定的车辆并不是自己卖出去的那辆。对此,原告罗老板及其代理律师强烈反驳,并当庭出示了车辆转让协议及桂林警方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等证据。
同时,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该车出售给原告前的2015年3月20日,案外人王某军与黄某海曾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军向黄某海出售涉案车辆,当时的车辆价款仅为35000元。同年11月5日,黄某海又与黄某签订《委托代售协议》,约定黄某海委托黄某出售上述车辆。
最后,江南区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且黄某需返还购车款10万元及赔偿1万元的差价损失。对此,黄某当庭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车特别是在网上进行交易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购买赃车触犯刑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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