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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遗嘱有效避免财产之争
■本报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廖双艳
父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兄弟姐妹之间如何避免纷争?在我国民间,死这个话题是不吉利的,更忌讳谈死后的事宜。但近来因遗嘱引发的纠纷却非常之多,涉及传统道德、风俗、亲情与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随着现在人们家庭(族)财富的大量积累,财富的有效隔离和传承变得越来越重要。
案例一 遗产可否不给“儿媳女婿”?
市民老张和妻子只有一个独生女小张,小张嫁给了小蒋,两人建立了小家庭。老张觉得老两口年纪不小了,身体也有不少毛病,说不定哪天就走了。而夫妻俩担心女儿的未来,希望把夫妻俩的所有财产都留给独生女小张。
他们担心死后遗产会被女婿小蒋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女婿小蒋没有老张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小蒋在他们死后提出跟小张离婚,而老人对自己留下的遗产没有特殊约定的话,那么小蒋是可以分割遗产的一半的。
案例二 母亲偏心想把财产留给老二
南宁的王阿姨,育有两子一女。王阿姨的父亲现年80岁,母亲早已过世。二儿子乖巧,深得王阿姨的心意,王阿姨想把所有的财产(名下的1套房产及存款等)都留给她的二儿子,就想立下遗嘱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王阿姨就是偏心二儿子,这本也无可厚非。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阿姨还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王阿姨订立遗嘱时,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父亲。
案例三 父亲再婚子女担心财产继承
市民唐先生丧偶多年,一个人孤单寂寞,欲再娶一个老伴共同生活。他的儿子小唐倒是不反对父亲再婚,但希望父亲能在婚前定下遗嘱,把财产留给自己。
一听说再婚还要提前立下遗嘱, 唐先生很气愤,认为自己还不老,儿子却惦记着自己的财产,盼着自己快死。
而小唐担忧的是,母亲走后,属于母亲遗产的部分,考虑到父亲的感受,并没有提出分割。现在父亲要再娶,如果父亲不在了,留下一些财产,那跟继母之间就会有打不完的官司了。
案例四 立了遗嘱兄弟之间起纠纷
陆大爷共有3个儿子,生前他自己立有遗嘱:在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存款、股票和一些字画等)留给小儿子小陆,让他去国外读书。2016年10月,陆大爷不幸去世,一看到父亲的遗嘱,大陆及二陆将小陆告上法庭。
大陆、二陆认为,父亲不至于这么偏心,把所有财产留给弟弟,认为小陆提供的遗嘱是伪造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哥哥们认为,父亲年纪较大并且病情严重,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无效。
该案经过几次开庭、笔迹鉴定,陆大爷的行为能力认定(根据病历等相关资料),到现在还没处理完。而涉案遗产因为被大陆和二陆申请查封、冻结,小陆没能及时拿到钱,出国深造的计划也泡汤了。
律师点评
生前明确遗嘱有效避免争议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蒋三努律师表示,其实子女劝说老人立遗嘱并非不孝,老人也应该接受新的思想,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避免给家人带来长期的“战争”。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和代书遗嘱、录音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要求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遗嘱无效,最好让专业的法律人士协助制定遗嘱。财富种类、数量的复杂性,需要综合运用财富管理工具:遗嘱、赠与、保险和信托,甚至基金会等。比如生前将部分财产赠与特定的人,或者为子女或孙辈们配置一些重疾或教育险等,也能达到一部分传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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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妇联联合调解百姓家务事
本报讯(记者 文艳玉)家庭暴力,离婚纷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日,兴宁区法院、司法局、妇联联合启动了兴宁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改革创新项目启动,并为首批调解员颁发了聘书,标志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正式实施。在全区首开先河,打造家事纠纷联动解决机制。
2017年4月,兴宁区司法局、妇联联合成立兴宁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婚调委主要调解家庭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自成立以来,已经为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维权、咨询、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倩和小江结婚7年,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两人打算协议离婚,可是为了女儿的抚养权两人争执不下,于是妻子小倩起诉到兴宁区法院申请判决离婚。
法院考虑到小倩小江夫妻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于是让他们先到婚调委进行调解。经过兴宁区婚调委工作人员专业而耐心细致地调解后,两人达成共识,并形成了协议:女儿周一到周五和爸爸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双休日和妈妈小倩在一起。这种灵活的抚养方式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又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
这只是兴宁区多元化调解机制解决家庭纠纷的一个例子。为进一步发挥兴宁区法院、司法局、妇联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民商事纠纷中的各自资源及专业优势,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兴宁区法院、司法局、妇联出台《关于联合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诉调对接机制能最大限度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对立。特别是针对基层法院受理的家事类案件,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案件处理的结果不仅关系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更多的其实涉及家庭成员间关系的调整与修复,因此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能达到案结,最重要的是能调整和修复家庭成员间破损的成员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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