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段钦中 通讯员李论 吴玉婷)为阻止案件再审,王某多次以“爆炸、跟踪、杀人”等短信息恐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4月9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恐吓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宣判。
2015年,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对簿公堂。该村民委员会一方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服,因而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王某为阻止自治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再审改判,于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多次向上述两院的多名工作人员邮寄恐吓信件,并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多名工作人员群发恐吓短信,威胁对自治区检察院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机关实施爆炸,并威胁派人跟踪、杀害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青秀区法院认为,王某为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公然以邮寄信件、群发短信等方式多次恐吓,声称将派人跟踪、杀害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的工作和生活,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青秀区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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