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邓铁军)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已对南宁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详见本报9月22日A3版、12月16日A6版报道)。12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另一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莫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处罚金2.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莫某某向青秀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2.6万元,赔偿款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南宁市滨湖路埌东六组综合农贸菜市一家生榨米粉店经营者莫某某从事油条、米粉等食品的生产、销售。2017年11月29日执法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莫某某生产、销售油条的铝残留量达779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该类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值即不大于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莫某某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并进行销售。另查明,莫某某在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日均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的油条140根,每根油条1.5元。
2017年11月29日,莫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莫某某支付销售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要求被告人莫某某支付销售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即被告人莫某某应支付十倍赔偿金12.6万元。被告人莫某某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以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以示真诚悔罪、获取消费者的谅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要求被告人莫某某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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