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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顺民意的法规绝不是好法规

来源:钦州日报 2019-06-18 10:14   https://www.yybnet.net/

黄家池

最近,全区上下开展电动车整治行动已经接近尾声,一项关于南宁“电动自行车载12岁以上人算违法”的规定引发的舆论热潮逐渐褪去,但值得我们总结和思索的是:该项法规并非符合实情,顺应民意,它在落地时并未惠及民生,反而遭遇各种“水土不服”。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这条法规在2010年1月1日开始实行,距离颁布时间已经过去近10年。而这次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于网络舆论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判定一条法规好不好,就要站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上。该规定一出,舆论马上发酵:老公搭载老婆=违法?12岁到16岁的青少年只能坐公交车上学?若公交车配置不齐就只能骑自行车上学?以后家里有多少个成年人就要买多少辆电动车?这是要逼着我们买小汽车呀……这一系列的质疑里充满了愤慨,可见,该法规必然存在不合理性。在听到群众的声音后,本着为群众负责的态度,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回应、做出行动。若是一昧地逃避问题,强硬执行政策,不仅会引发群众的不满,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最后还失去了民心。而针对政策的及时回应就能给人民群众一颗定心丸。在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之后,先后有交警回应重点查处超员3人及以上行为,自治区人大回应电动车载人规定不搞“一刀切”,及时对这项规定做出解释,既避免了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酵,也让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解决。

人性化执行政策,能让群众真正受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审慎考虑后,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民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认为,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进行处理。

成文的法规条例是应当遵循的行动准绳,但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旧规定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就要及时地做出调整。对规定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听民声,顺民意,又要进行人性化执行,这是对规定的遵守,可以促使规定发挥出有效的作用,给人民带来真正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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