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1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为降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的经营和用工成本,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阶段性降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据了解,2018年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结合南宁市获批列入国家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南宁市从2021年起,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对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10%降至8%。
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据了解,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均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参保人员,只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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