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家住南宁市长湖景苑小区的梁先生为245.3元的代收水费,被前“管家”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愉和物业)告上了法院,他又反诉诚愉和物业。为200多元水费一再打官司,这是为何?
收费争议:
业主拒交水费成被告
“200多元确实不多,但我更关注物业管理企业超标准收费等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以及案件背后的法律价值。”3月9日,梁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梁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房子是2013年收房,诚愉和物业是前期物管。2014年9月之前,他的房子一直空置,当年9月才开始装修。而他也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来,该小区选了新“管家”,诚愉和物业撤场。
2020年6月,粱先生忽然收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的一张传票,这才知道他和妻子被诚愉和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的代收水费245.3元。
梁先生认为,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自己的房子一直空置,不可能产生水费,何来代收水费之说?相反,他认为诚愉和物业存在超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等行为,遂提出反诉,要求该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3014元,法院予以立案。
法院判决:
业主反诉失败
前“管家”胜诉
今年1月29日,粱先生收到了兴宁区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案2020年9月1日已通过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可收到判决书后,梁先生愣住了。
粱先生告诉记者,当初收到法院传票时,应诉通知书上写明开庭时间是2020年9月1日。他提出反诉后,法院只通知延长举证,之后没有再通知开庭时间。他还在等待开庭,没想到错过了庭审。
对此,兴宁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梁先生一案,法官没有变更时间,是按照传票的时间开庭,本诉和反诉也是合并审理,是梁先生没有按时间参加庭审。
法官认为,梁先生主张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尚未入住涉案房屋,不应产生水费。但他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3年7月收房,无法证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为未入住未使用的状态。而其首次于2014年7月30日缴付物业费用时,并未缴付代收水费。诚愉和物业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收取了梁先生2014年11月之后的代收水费,梁先生也无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了2014年11月5日及之前的代收水费。
据此,法院判决:梁先生夫妇要支付给诚愉和物业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代收水费245.30元。因为是小额速裁一裁终局,判决书显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于梁先生的反诉,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再审申请:
查实争议期
房屋用电量为零
为了证明自己的房屋确实空置,今年2月20日,梁先生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供电局申请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电费清单。清单显示,截止2014年7月1日,该房表计电量为0,也就是没有任何用电。梁先生说,房子如果已入住使用,不可能只用水不用电,也就证明当时该房屋没有装修和入住使用,不可能产生代收水费。
梁先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是,3月8日,他向南宁市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该院让他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他准备向兴宁区法院再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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