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自2021年4月29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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