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2020年9月,71岁的雷先生骑“大绿牌”电动自行车外出,因未戴头盔被交警处罚20元。雷先生不服处罚,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一起告上法院(本报客户端曾作报道)。5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时,交警部门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雷先生作出处罚。雷先生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南宁的地方性法规与此相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他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交警的处罚侵犯了他的选择权。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雷先生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兴宁区政府受理雷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至各方当事人。该行政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该判决,雷先生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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