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如雨)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逐步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提标工作将分阶段逐步实行,即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至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95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此外,从2023年开始,我区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据悉,“十三五”期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了200元。2019年,我区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将1.6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获得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一致的基本生活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区一万多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保障范围。2020年,全区14个设区市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在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00~2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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