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王春华 宁洁 实习生谭江莲)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多次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他人销售汽油牟利,三男子栽了。昨日,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远程庭审方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3月7日至4月1日期间,梁某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南宁市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他人销售汽油牟利,销售金额累计180695元,非法获利35440元。
4月1日,梁某某驾驶油罐货车将汽油运输至南宁市江南区邕津村53号,向覃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汽油属危险化学品,经鉴定,梁某某向覃某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闪点(闭口)低于4摄氏度,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等均不合格。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对此,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决梁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江南区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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