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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天换日?吃官司! 他冒充房产经理“卖地”收款 骗取313万元获刑12年

来源:南宁晚报 2020-11-06 06:2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林显威 通讯员陈相 周群)昨日,记者从上林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振标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及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悉,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7日,广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上林县某乡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在上林县某乡开发一小区项目。因一些手续问题,该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为节约成本,2010年,某公司在小区项目的工作人员全部撤回南宁。

2007年该项目启动时,经时任小区项目总经理介绍,刘振标受雇于某公司,帮助出面与农户协调在征地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负责看守项目工地。2010年起,刘振标在未经某公司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售楼部,对外宣称其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某小区宅基地的销售工作,并以销售某小区宅基地为由,冒用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蓝某某、韦某某等人签订《东南小区宅地认购书》,以此骗取各被害人的定金、购地款等费用。其中,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刘振标骗取被害人蓝某某等25户群众共计313.90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振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振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振标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及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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