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卿树良 曾加宏 记者 罗尹)昨日,记者从隆昌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25000元。
据了解,2013年底至2015年1月期间,住在隆昌县城的46岁范某某通过向外地商贩低价收购或在隆昌县城区周围垃圾坑等野外场所捡拾死因不明的死猪的方式,将收购和捡拾的病死猪运回自己位于隆昌县山川镇光华村的鱼棚内,进行屠宰分割。他先后多次将2000余斤病死猪排骨销售给重庆市荣昌县的梁某某,兰某某(另处),致使所售死因不明的猪排骨流入市场。另据查明,被告人范某某还通过隆昌某货运有限公司以托运的方式,先后三次将死因不明的1900余斤猪肉销往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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