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芸芳 本报记者 高波
明知坐在自己车上的女乘客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曾经有过“协警”经历的男子敬某某,不仅没有报警,反而帮助她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日前,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敬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庭审:
明知是嫌犯还帮她 公诉指控被告犯窝藏罪
2015年10月13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2月中旬,范某某(已判)在租用被告人敬某某私家车的过程中,居住在隆昌的被告人敬某某在明知范某某因买卖安置房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传授范某某如躲避监控摄像头、更换手机卡等方法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并驾车带她前往公安机关打探消息,后又送其到成都、宜宾水富等地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给公安机关抓捕范某某造成了阻碍。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敬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窝藏罪。
供述:
轻信女子能帮买安置房
明知是嫌犯仍帮她逃匿
明知对方是嫌犯,仍帮助她逃匿?敬某某和范某某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这样帮她?庭审中,被告人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敬某某称,其实,他和范某某既不是亲人也无亲密关系,范某某只是经常乘坐自己的车而已。2013年夏天,在隆昌跑出租的敬某某认识了从城里租车出城的乘客范某某,两人为此互留了电话。在这之后,范某某经常打电话叫他去接送她。
直到2014年12月期间,在一次驾车送范某某去成都的路上,他们谈起购买安置房的事情,两人才有了进一步的接触。敬某某称,原因是他的两个朋友之前曾托自己帮忙购买安置房,而范某某则称她有关系可以买到安置房。于是他相信了范某某的话,并在之后付给范某某1万元订金。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范某某告诉他,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告发她以买卖安置房实施诈骗,并说公安机关要抓她。而此时,已明知范某某因买卖安置房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被告人敬某某不仅没有向警方举报,反而驾车带领范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打探消息,后又送其到成都、宜宾水富等地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给公安机关抓捕范某某造成了阻碍。在这期间,他还传授范某某如躲避监控摄像头、更换手机卡等方法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明知范某某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嫌犯,可他为何仍为其提供帮助。敬某某称,他想着自己反正是跑“野的”,对方也给了车费,另外他也希望能帮朋友把买安置房的事情办好。于是,他希望范某某在承诺交房日期之前不要被警方抓到。
判决:
被告人犯窝藏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嫌疑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敬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官点评:
法不藏污 帮人要帮对地方
“窝藏罪,是故意犯罪。”该案审判员薛运洲介绍,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薛运洲还介绍称,这里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敬某某因窝藏罪受到了刑法惩罚。结合本案,法官薛运洲认为,主要还是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帮人没有帮对地方。在私欲的驱使下,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生活中,也曾有明知亲友是逃犯,还“有情有义”地帮其租房隐匿的案件发生,类似这样的做法,都是不懂法、不理智的做法。法不藏污,帮人要帮对地方,最好的做法是劝其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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