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树良 曾惜)一年逾六旬的村民向别人借粮食未果后,竟心存不满纵火烧毁对方财物,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季老根(化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1个月。
2016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季老根(61岁,隆昌县石碾镇人)因本村村民冯某某不借谷子给自己,对其心存不满。在离开冯家后,悄悄使用打火机点燃笋壳扔进被害人冯某某家的猪圈屋内,引发屋内干柴燃烧,导致屋顶、门板及屋内的财物被烧毁。
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5233元。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季老根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老根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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