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波
起因:离家不远建起了油库
纠纷的起源要从12年前说起。李某是隆昌李市镇大佛坎村(原名锁石村)的村民,其房屋位于大佛坎村5组55号,登记时间为1999年10月14日,用途是住宅。
2005年1月,在距李某家几十米远的地方,一个个卸油台和储油罐拔地而起,修建起了一家名为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是销售、仓储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石脑油和正戊烷、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学物品以及代理铁路运输及装卸服务。库容量是28000立方米,属三级油库,年周转量达30万吨。
日子一天天过去,李某的心里越发感到不安,对这些“油”始终不放心。
李某认为,该企业属于隆昌消防安全重点监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4.0.7强制性条文中,关于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的规定,三级油库与居住区的安全距离是80米。而该企业的卸油台、103储罐、105储罐、107储罐与他的住房距离分别是52.976米、75.322米、61.619米、64.160米;“油库”的围墙与他的住房距离只有40.57米。
李某认为该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对他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为了维护合法权利,2017年3月7日,李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严格执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消除危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依据法律各不相同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对于应适用2002年还是2014年的法律规范,以及案涉房屋与被告卸油台、储油罐的安全距离如何认定,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称,应适用被告成立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版标准,而非现在的GB50074—2014年版本。在2002这个版本里,三级油库的安全防火距离是80米,据此标准,被告没有达到80米的标准。
同时,原告还提出,在被告的生产场地里面,注明了卸油台有甲醇、乙醇和汽油,而甲醇、乙醇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归入液化烃这一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的规定,液化烃组与居民区的防火间距为150米。故被告的防火间距未达到安全距离。
而被告方则称,被告卸油台、储油罐等系依法设计、建造、适用和管理,通过验收评价报告,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审批,获得了经营许可方开展经营,因此是符合经营范围项目内的经营。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和辩论中偷换概念,被告称,液化烃和油醇的适用标准不同。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汽油、煤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甲醇、乙醇,这属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是被告实际的仓储物品。被告不从事生产,仅为储存和销售,并非石油化工企业。而原告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液化烃的标准来进行消防距离的要求于法无据。况且,被告从2005年到现在12年的时间,严格按照各类要求经营,至今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也没有安全隐患。
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房屋地籍登记时间为1999年10月14日,被告成立时间为2005年1月26日,其石油仓储物流库技改扩容项目于2015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此时的现行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该规范的4.0.10条规定,三级石油库与公共居住区的安全距离为80米,但与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的距离可减少50%,即40米,而案涉房屋属于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所以应适用40米的安全距离标准。案涉房屋距被告卸油台和103、105、107号储油罐的距离分别为:52.976米、75.322米、61.619米、64.160米,因而也完全符合2014年规范规定的40米。另,2014年规范在安全距离上的规定严格于2002年的规范,因此案涉房屋与被告卸油台和储油罐的距离也符合2002年规范的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不从事生产,仅为储存和销售,并非石油化工企业,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被告成立及技改扩容经过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且被告的卸油台、储油罐等设施与原告的房屋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方要求被告的围墙卸油台、油罐退到距涉案房屋80米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宣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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