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博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的声明
经我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变更法人代表,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凡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请持相关票据于本声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公司申报并按时结算相关债权,逾期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声明
内江博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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