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
内江市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为2014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据企业机读档案卡片显示,当事人多年来均未按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也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已被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转为非正常户。2016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在《内江日报》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规定,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1.内江市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2.内江市万福商贸有限公司
3.内江市万嘉装饰有限公司
4.内江市远诚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5.内江市中区司马桥网吧
6.内江市中区渝达机械设备厂
7.内江市玉木年华美容会所
8.内江力新滚动轴承制造厂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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