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七年间,内江市东兴区一男子以做生意、修建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50多人借款共计1000多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账,他选择了跑路躲账。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06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其做生意及在东兴区某镇修建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允诺高于银行借款利息为诱饵,并出具借条,先后向梁某某、林某、赖某某等50多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4.2万元(已支付本金及利息55万元,未退赔款项1059.2万元)。2013年初,被告人谭某某为躲账逃匿在外近一年。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高于银行借款利息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其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缺乏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并允诺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14.2万元,属数额巨大,且吸收的公众存款至今尚有1059.2万元未予归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谭某某于违法所得人民币1059.2万元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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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高敏 内江晚报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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