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刘某某与内江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5年6月23日要求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提供。随后,该院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也未向法院申报。2015年7月1日,承办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在穷尽一切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案件时效限制,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依职权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见法院未执行到财产,情绪激动。后经承办法官与其耐心沟通,申请人情绪得到安抚,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仍然定期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6年5月19日,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日便扣划了全部执行款。法院通知申请人已经执行到全部款项,并告知其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5月31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了全部劳动赔偿金及利息157811元,该案执行完毕。
申请人刘某某在表达感谢的同时,也向法院表达了歉意。刘某某说,他不应该在一开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失去理智,给法院工作造成不便。法院是给百姓主持正义的地方,是全心全意给当事人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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