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买房的唐女士在相中内江某楼盘的一套房后,支付了两万元定金。
然而,让唐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之后,她与该楼盘的开发公司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却因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未成。
此时,唐女士提出让对方退还定金,而对方却以唐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唐女士能否要回定金?日前,这起因定金引发的官司,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高波
■起因: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未签成
唐女士于2016年7月24日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售楼部看房,该公司销售人员接待唐女士时向她推荐了房屋,并宣称“该房赠送超大面积,产权面积72平方米,赠送面积后为115平方米”。
唐女士遂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并缴纳定金2万元,约定唐某在7日内携带相关手续到该房地产公司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否则即违约。
之后,唐女士按约于2016年7月30日到该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是否将赠送面积作出书面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未成,并将定购书的7日之期延长至15日,再行协商。
2016年8月7日,唐女士再次到该房地产公司售楼部进行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以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
在一审诉讼中,原告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自己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573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
原告索要定金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唐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定购书,并缴纳了2万元的定金,目的是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但在约定时间双方对合同的有关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成,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符合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法律规定,故唐女士主张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房地产公司提出驳回唐女士诉讼请求的相关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唐女士主张房地产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573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签订合同是双方协商不一致造成的,不能归责于一方,故唐女士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唐女士缴纳的定金2万元;驳回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唐女士和房地产公司各负担75元。
■二审: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该房地产公司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唐女士请求返还定金,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房地产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该房赠送超大面积,产权72平方米,赠送面积后为115平方米”,缺乏证据依据,但根据消费者投诉登记足以认定该事实。
二审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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