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辖区范围营业房出租、自用的房屋产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内江市东兴区范围内,有营业房出租、自用的个人房屋产权人,应于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至今尚未申报2017年上半年及以前年度相关税费的,限于通告发布后15日内到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二、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营业房房屋产权人应持个人身份证、租房协议、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证、税务登记证及以前年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的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四、本通告发布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适时按批次公告房产税纳税人的姓名及房产证号进行催报催缴,并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温馨提示:
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以及将来营业房产权的买卖、赠予、继承、典当、银行贷款以及产权登记等行为,请各营业房产权人(即房产税纳税人)自觉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到东兴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内江市东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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