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但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高危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敦促新冠肺炎高危人员及时到社区如实登记申报,配合疫情防控及时采取预防救治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高危人员,立即向所在村(居)、镇(街道)社区或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020年2月14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高危人员,必须主动向本人居住所在村(居)或镇(街道)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公安局 内江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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