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2月23日电(记者 方列)原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丁志贞利用职务之便,将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房,转手倒卖获取差价,低价出售收受贿赂。12月2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志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现年62岁的丁志贞原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近20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638万余元。
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温州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谋,私自将由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市计委2002年核定价格向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436万余元,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
此外,丁志贞还巧设名目,利用各种方法私吞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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