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朱薇)重庆高中生小肖下河游泳时溺水而亡,当时与其一起游泳的同伴因担心被学校开除而未呼救,该同学近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近3万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30日,武隆县白马中学学生小肖到校报名,在操场上的学费代收点交了学费,但没有到老师处报到注册。此后,小肖和同学小王上街买日用品,由于天热,小王就提议去河里游泳。两人下河游泳没过多久,小王见小肖在深水处挣扎,遂游过去施救,但没有成功。上岸后,小王因害怕学校知道此事后开除他,就没有呼救,而是悄悄离开。
事发后,溺亡高中生小肖的父母认为,学校对儿子的监管存在疏漏,小王对儿子的死也有责任,于是将两方告到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肖的死不是发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而且事发当天小肖没有报到注册,老师并不知其返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小王违反校规与小肖下河游泳,在出现险情时虽然采取了一定施救措施,但在施救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呼救,而是上岸离开,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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