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风暴”此起彼伏,刮走了许多党政领导的“乌纱帽”。2003年“非典”期间,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丢官去职。无数惨痛的教训和案例,充分印证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当负责”这个“硬道理”,一浪接过一浪的“罢官浪潮”也使问责制不断推向深入,日趋完善。
中央出台的规定,把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新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对此做了规定,这是问责制完善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这不仅有助于督促党委领导,明晰权责的正确关系,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也有利于问责理念的最终完善,以及问责体制效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实际上是给党委领导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党委领导严格约束自己,确保各级党委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反腐倡廉,带头勤政为民,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据《北京日报》 周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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