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被骗也有罪
闫某原系某县粮食局某粮站主任。
2008年10月,闫某和粮食局两名业务员携带70万元汇票,前往乌鲁木齐,闫某仅凭对老乡的信任,就与新疆一家私营商贸公司签订了76万元代购棉籽油的协议,并把76万元资金全部汇到了对方的账户,之后便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且货源无果。时隔不久又一家公司老板主动找上门说可以提供棉籽油,还出具了油厂的工作证明,闫某在没有考察对方的经营能力、实力、货源、资金以及是否通过工商注册的情况下,委托一名业务员签订了50多万元的购油合同,并违反规定预付了货款,此后失去了与对方的联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闫某作为粮站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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