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究疑难信访问题问:鲍局长,您好!信访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老百姓有事情会去找信访部门,那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信访?
鲍子平:简单地说,“信”就是写信,“访”就是走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访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有这样一段表述:“信访指的是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您今年3月份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岗位调任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据了解您从事司法、法制工作时间比较长,那么您认为“公正司法为民”活动对于信访工作有什么要求?
鲍子平:“公正司法为民”体现在信访工作上主要是两个依法,一是要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二是要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就地解决。通俗地讲就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问:现在信访形式已经趋于多样化,就黄山市来说群众信访有那些具体的渠道呢?
鲍子平:目前,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乡(镇)、街道都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另外,黄山广播电台开通了市民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各级政府网站开设有市(县、区)长信箱,以便听取和受理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答复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同时,还开通了信访“绿色邮政”,就是在信封上写清收信单位、注明“群众来信”,可以免贴邮票,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如期送达到受理的部门,并给予办理。应该说,黄山市信访网络是健全的,能够方便群众及时就地表达利益诉求。
问:从您的介绍来看,黄山市信访渠道是畅通的。那么有的群众反映,在信访窗口被告知信访问题不被受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鲍子平:这里涉及一个信访事项内容分类、受理权限和办理时限问题。在内容上,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他信访事项的受理机关和不受理的信访事项也有规定。因此遵照这些规定,在市信访窗口,涉法涉诉和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受理,并且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问: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鲍子平:根据《信访条例》精神,受理不受理信访人的事项,答复的时限是15天,受理后要在60天内办理此事,复杂的信访问题还可以延长30天。信访人如果对办理答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满意,还可以申请复核。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都有相应的时限规定。
问:噢,也就是说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受理后,在办理的过程中就同一事项重复访、越级访的,将不予以受理。
鲍子平:是的,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包括答复、复查、复核。
问:现在普遍存在这么一种现象,那就是群众到省里、甚至北京反映问题,上级部门又让群众回到原地去解决,这个您怎么看?
鲍子平: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合法的,不是所谓的“踢皮球”。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据此,信访人需要向信访部门反映建议、意见的,首先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县(区)信访部门提出;信访部门按照信访事项管理权限,协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如果对初始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逐级提出复查、复核,如果越过市级直接到省里或者北京上访,还是要回到属地来解决问题。
问:听了您的介绍,我理解信访问题应当逐级反映,那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始终不满意的怎么办?
鲍子平:办理信访事项,最基本的依据是法规和政策,这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比如同一件事,同等情况同等条件下执行的是同一规定,不能因为某个人信访,就突破法规政策界限让其获得更多的利益,否则是不公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诉讼一样,是有程序规定的,经过复查、复核后给予终结。对于终结过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信访事项办理的渠道和程序规定。对于“规范信访秩序”,作为信访部门该如何做呢?
鲍子平:规范信访秩序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干部的接访工作,二是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总体要求是依法办事。依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要按照务实、高效的要求,健全完善规范工作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认真办理,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信访人信访行为的规范要求,就是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章等各项规定;违反的,依法予以处置、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语
近年来,黄山市信访工作紧紧围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健全听取意见、回应诉求、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巩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完善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综合体系,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在联系群众、服务黄山加快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布施行8周年之际组织学习宣传,旨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努力提高信访工作“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水平。
信访干部的苦乐感悟
信访工作难度大、责任大、压力大。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乐在其中、苦得其所。
“三苦”:一是无力相助之苦。依法办事是信访工作的最根本原则,法规政策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有力武器。群众诉求千千万万、涉及内容方方面面,对于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问题,真心相助、心有余而力不足,既有忍受埋怨之痛、又有心怀愧疚之苦。二是无法协调之苦。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的核心,合理的诉求、职能部门的努力是推动信访问题解决的基本条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有要求、考虑问题讲大局,对于突破政策界限、超出群体利益的诉求,协调没渠道、沟通无基础,既有两头奔波之痛、又有徒劳无功之苦。三是无言以对之苦。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办理的主体,办理信访事项需要调查、研究和回复。期望信访问题早解决、解决好是信访干部和信访群众的共同心愿。对于久拖不解、久问无果的问题,催促无效、着急无用,既有心中烦恼之痛、又有无法答复之苦。
“三乐”:一是乐在辛劳所值。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基础工作是繁琐而忙碌的,忙碌体现着需要,被需要释放的是生命正能量。二是乐在助人为善。信访工作搭建着党与群众心连心的桥梁,担负着为人解忧排难之善举,“送人玫瑰手遗余香”,助人解难,带给自己的是心灵宽慰。三是乐在益心利智。在倾听群众诉说之间、甚至被委屈之时,恻隐之心油然而生,宽容待人渐成习惯,化解矛盾是抽丝剥蚕的历炼,化蛹成蝶渐由仁者成为智者是必然的结果。
苦、乐相伴是人生永远的乐章。信访干部使命光荣、岗位重要,组织关心是甘于艰苦的动力,群众理解是快乐的源泉,艰苦工作体味快乐人生是境界。愿广大信访干部把岗位当舞台,把工作当责任,任劳任怨、勇于担当,在服务人民中提升境界。·吴言·
国务院《信访条例》摘登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新闻推荐
国家文物保护样板工程暨省第八个文化遗产日启动仪式举行谢广祥童明康出席王福宏会见任泽锋致辞
本报讯 6月6日,国家文物保护样板工程暨安徽省第八个文化遗产日启动仪式在徽州区呈坎古村落举行。副省长谢广祥,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出席启动仪式;市委书记王福宏会见谢广祥和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