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影院只放一部电影、如果方便面只有一种口味、如果商店只卖一种食品……那么,“受伤”的是消费者。前不久在桂林市临桂县,一名4岁男童因在商店里买不到他想喝的饮料而哭闹,却意外牵出一桩商业贿赂案。
这天是星期天,一早爷爷就带着4岁的阳阳到该县城的公园玩。游玩中阳阳口渴了,爷爷于是领着他到公园外的商店买饮料。让阳阳伤心的是,公园外的两家商店都只出售一种饮料,没有他喜欢喝的。爷爷只好跟阳阳说,到距离公园较远的地方买饮料。可阳阳一心想在公园玩,但又喝不到想喝的饮料,于是哭闹起来,弄得爷爷手足无措,最后打电话让阳阳妈妈把饮料送来,才平息了阳阳的情绪。
当天回家后,阳阳的爸爸老夏听说此事后纳闷了:两家商店为什么只售一种饮料?身为工商局工作人员,老夏敏感地判断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猫腻。第二天,老夏将情况上报,临桂县工商局决定立案调查。
当工商执法人员来到公园外的两家商店对店主进行询问时,店主的回答是:“我们与厂家有协议,专卖他们优惠的饮料,对我们双方都有利……”工商执法人员于是根据协议上的地址找到了临桂县某食品批发部调查。批发部老板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今年8月底,该批发部成为广东某饮料公司的该县总代理。为了推销该公司的饮料,他看中了公园外仅有两家商店的有利位置,于9月10日与其签订协议,两商店只出售他代理的饮料,不出售其他厂家的饮料,并在商店内显著位置张贴该饮料“买二送一”的广告,与店主商定每月的销售额不得低于800元。如两商店完全履行上述条款一个月后,他将以实物返还的方式支付“陈列费”。目前,他已向两家商店分别支付了150元和170元的“陈列费”。
案件调查清楚后,工商执法人员召集批发部老板及两商店店主进行教育,告知他们:批发部为推销其代理的饮料,排挤竞争对手,给予他人利润外的好处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批发部及两家商店做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面对事实和法律,当事人无法辩驳,主动接受了处罚。事后,一家商店的店主坦言:“教训蛮深的,这种为赚钱而违法的事,再也不能做了。”(据《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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