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仕彬
晨刊讯 近日,胡某因在缓刑期间违规,被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
2014年2月27日,黟县籍胡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审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依法交黟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胡某不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行踪不明。黟县检察院知情后,督促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先后两次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发放书面通知,要求胡某尽快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胡某一直去向不明,未与司法所联系,家属也不知去向。依据《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黟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司法局及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对胡某缓刑的书面建议,原审法院经审理核实后决定对胡某执行原判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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