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除了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外,也有部分市民聘请一些个人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诉讼。其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法收取诉讼代理费,那么,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费?公民代理收费受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就是指公民代理。
对于公民代理收费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 《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根据该处理意见,公民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高额代理费不宜支持,但可以根据代理行为的完成情况和代理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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