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换言之,曾经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上庭的行为将被禁止。
此前已有河南等地率先打破惯例,规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改变被告人的传统刻板形象。去年2月,最高法召开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意见》就明确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此次最高法院借修订法庭规则之机,对被告人着装进行统一规范,是对司法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精神的体现。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有利于充分贯彻和彰显“无罪推定”这样一个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以及相应的“疑罪从无”的公平正义。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强制要求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势必无形中会给人留下一种先入为主的“有罪”,甚至“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印象。
从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角度来看,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事实上也有利于体现“控辩平等、审判中立”这一基本的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由“控诉方与辩护方平等对抗”和“审判者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构成的。因此,一旦强制被告人穿囚服受审,通过“囚服”对被告人“另眼相看”,不仅会打破这种“控辩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及基于这种平等地位的诉讼平衡,也无助于贯彻《意见》提出的“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要求。
此外,从司法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能避免被告人被“标签化”,从而形成形象歧视,它有利于彰显对被告人人格权利予以充分尊重、体谅和保护的公平正义。诚如我国《宪法》明确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被告人是否穿“囚服”,是老百姓目所能及的最直接的公平正义的体现方式。只有将改革的举措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司法改革的步伐才能更加稳健。
文/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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