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思考
□江苏 王景曙
在近期公布的一批“老赖”榜中,陕西神木县农业局副局长杨艳赫然在列。华商报记者从榆林中院获悉,杨艳和丈夫高忠智涉及民间借贷,本息共计约300万元未能偿还。对此,神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进斌表示,上“老赖”榜说明其诚信出了问题,但没涉及到犯罪,目前还不能对其进行问责。(7月7日《华商报》)
副局长登上“老赖”榜,当然是诚信出了问题,虽说暂时还没涉及犯罪(否则就不单是纪委管的事了),但难道非得等当事人涉嫌犯罪之后,纪委方可启动问责?换言之,“党纪问责”难道只能依附于“追究刑责”之上?答案是否定的。“违纪”与“犯罪”完全是两码事,这一点纪委比谁都清楚。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其不当行为即便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得受党纪管束。2015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就有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当受到追究,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再看看神木县这名副局长的所做所为。首先,其在单位分管“党建、精神文明、综治”等事务,“老赖”的名号无疑与之构成极大反讽。此外,她不是一名家徒四壁、生活陷于困境的官员,而是具备偿还能力的(有稳定工作、矿产和房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因其拒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才将其送上“老赖”榜。基于这种严重有悖社会公德的主观恶意,组织上依纪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有何“不能”?就算不下达正式处理,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防止事态进一步加剧,也未尝不可。
无论以什么方式与标准去厘清党政干部身上的公与私,起码将神木县这名副局长的行为定性成“个人行为,和单位没有关系”,并因“没涉及到犯罪,目前还不能对其进行问责”是站不住脚的。纵然不是蓄意护短,客观上对当事人也是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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