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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你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6】菏仲字第90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答辩通知书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之日后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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