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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菏仲字第33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答辩通知书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撤销被申请人申请书、【2016】菏仲决字第33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后15 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 25 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菏泽市中华西路创业大学综合楼西楼五层西首中小企业仲裁庭。
联系电话:0530-6201189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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