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在江苏常州市打工的砀山籍农民工张某打电话向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咨询。张某称,今年7月的一天,他骑摩托车将步行的货车司机李某撞到,致其右胫腓骨骨折。李某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他右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经工友调解,张某同意按十级伤残赔偿李某损失,但李某坚持要求按九级伤残标准赔偿。理由是,他是一名货车司机,雇主得知李某腿伤残后,担心以后开车受影响、不安全,而解雇了他,为此,他的收入将减少许多。后李某提起诉讼,结果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问:司法鉴定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按九级伤残标准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答: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调高残疾赔偿金一般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伤残程度轻、等级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少;二是受伤害的器官功能障碍与伤者所从事的职业关系密切;三是损害对伤者造成的残疾对其职业造成严重影响,已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再从事伤者受伤前的职业。
从农民工张某反映的情况看,伤者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受伤部位为右腿,而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右腿及右脚对于踩油门和刹车动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鉴定其右腿功能受限,因此李某所遭受的伤害必然会严重妨碍其以后从事司机职业,其雇主的担心并不是多虑。司机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工资一般比其他干体力活的打工者要高。若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明显不能弥补李某这一损失,法院依法将其残疾赔偿金数额提高一个等级计算并无不当。 刘腾 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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