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0月31日中新网)
早就有识之士指出,“真正的教育机构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其使命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而不是为了从家长的口袋里拿钱。”近年来,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民办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之争,多数声音认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能追求“营利”,也就是不能追求利益最大化。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正是众望所归。从法律定义来看,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存在矛盾。根据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如果我们在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兴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各级公共财政就有“甩包袱”之嫌。
如今,不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优秀师资纷纷流向工资福利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领着国家工资却在民办学校挂职、兼职,有些“一校独大”、财大气粗的民办学校甚至把当地义务教育优秀师资横扫一空,严重影响了公办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为了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不少地方还允许民办学校跨越公办学校“划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数选择高分生源,掀起择校与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了“择不上民办择公办”的风气。
由此观之,营利性民办学校真的应该远离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要搞民办学校,就搞非营利性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有人或许要问,不让营利还会有民办学校吗?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能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在义务教育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真之后,也要防止一些营利性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性的招牌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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