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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未变更登记 如何维权?

来源:亳州新报 2017-02-13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蔡先生的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先生继承。蔡先生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先生之姐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3年上半年,蔡先生父母先后去世,蔡先生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姐姐搬离。2016年下半年,蔡先生因结婚要求姐姐腾房,但姐姐拒绝搬出。蔡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他现在应该怎么办?

郭小灵[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生效。所以蔡先生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蔡先生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蔡先生可考虑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姐姐将该房屋归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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