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依据相关法律与赔偿申请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赔偿决定的具体数额如下: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217天的赔偿金52579.1元;一次性支付张焕枝生活费64000元;向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00元。以上赔偿金合计为2681399.1元。(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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