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选取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作为试点省份,探索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相关省份食品安全委员会经省级层面初评,推荐河北省石家庄等15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对上述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公示结束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15个城市进行授牌,正式命名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可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国家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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