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部去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把网约车纳入“依法管理”的路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网约车的健康发展,但现实情况是,所谓的“鼓励”,在各地细则中,反手就变成了“控制”,所谓的“依法管理”,转眼竟成了“依法打压”。正如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所分析,要求车辆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成为地方限制的“标配”;13个城市对车辆的轴距、排气量或功率、续航时间等设置了较高标准。这些以“安全”“差异化服务”等为名进行的限制,不是优化了市场现状,反而让一度因为网约车到来而供需两旺的市场,顿时打回到“打车难”“打车贵”的前网约车时代。
更让人有苦说不出的是,这些所谓管理还是“有法可依”。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更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究竟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会让网约车平台、司机、打车市民各方同时不满意呢?如果真是到了人人抱怨的地步,这样的“法”肯定跑偏了,更何况这其中还包括不合法的法呢?兰州网约车细则直接连征求民意环节都省了。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现在,相关利害人一个也没到场,他们的诉求直接被“行政意志”忽略不计了,这样的法规,其管制效果与“社会公意”相去甚远,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网约车为何能堂而皇之的“免征民意”,难道是当地嫌麻烦,图快捷有效率?有种解释是,这种忽视如果不是“习惯性忽略”,那肯定是“有意躲避”。至于背后动机,只能由着人们往“比触动灵魂更难的固化利益”上展开想象了。
遍观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从根本上注定,各地对车辆和驾驶员户籍的限制违反了市场公平与开放原则。
网约车不怕市场竞争残酷,竞争越充分,行业发展越健康,但是就怕所谓的“依法管理”,尤其是那种把管理简化为“控制”甚至“打压”的“土政策”,为了达到所谓管理目的,不吝惜把孩子和洗澡水一块泼掉。他们只注重“管理效率”,有一锤子买卖就懒得再多出一点力气,很少顾及社会效益和管理对象的损益,不顾及社会需求。
由此,需要警惕网约车被动机不纯的立法裹挟,以所谓“依法管理”架空国家“鼓励网约车发展”的初衷。但并不是印证法律的无力,恰恰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说明按照法定程度规范操作应该成为任何部门和地方必需的游戏规则。政府机关带头不遵守法律,损失的是政府公信力,流失的是法律权威。对此,司法机关应该主动介入,对于这样的不合规范的条例条款,重新审查,然后予以必要的纠治和清除。
本报评论员肖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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