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意外摔成重伤
2017年4月,业主李先生与贵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将自己位于贵阳某小区的房屋装修业务,整体承包给了这家装修公司,总价18.5万余元。之后,该装修公司将李先生家的装修水电部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了包工头老黄,并签订了《项目经理合同》。随后,老黄找来装修工人小兵和阿贵等帮忙。大家约定好工钱后开工。谁知,几天后,小兵在施工过程中,将阳台的防护栏拆除后,不慎从该装修房屋5楼的阳台坠落至2楼平台,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小兵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兵失血性休克(中度),左股骨、左肱骨、下颌骨、头部等多处骨折,双肺挫伤,牙体缺失。经过4个多月治疗,小兵已基本治愈。期间,装修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2万元,小兵自行支付6000余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兵的损伤为两个10级伤残,尚有部分伤情需等时间恢复后才能评定伤残等级,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90天。
涉事三方都“喊冤”
出院后,小兵找到包工头老黄、业主李先生及装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可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下,他将业主、包工头及装修公司全告上了法庭。
装修公司辩称:他们与业主李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后,将李先生家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老黄,施工人员均由老黄组织,小兵也是老黄雇佣的。小兵与装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业主李先生辩称:他新房的装修是包给了装修公司的,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小兵是装修公司雇佣的,出了事,该由装修公司承担。
包工头老黄辩称:小兵是他雇佣的泥水工,但他们只负责新房的水电施工及辅材提供。小兵受伤的现场没有瓷砖、水泥砂浆,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这个责任不该由他来负。
法院判4方共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兵系由老黄雇佣提供装修劳务,老黄依法应对小兵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老黄,对小兵遭受的人身损害装修公司应与老黄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业主李先生要求拆除护栏的行为,给装修过程带来安全隐患,与小兵后来从阳台坠落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李先生应对小兵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小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致自己坠落受伤,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业主、小兵、装修公司与包工头老黄共同分担本案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老黄共同赔偿小兵共计10.3万余元,业主李先生赔偿4.1万余元。
贵州贵阳一业主为新房装修的事惹了麻烦。自家的新房装修原本包给了装修公司,但又被装修公司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结果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5楼坠落受伤。业主、承揽工程的装修公司和雇人装修的包工头,究竟由谁承担责任?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早退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工伤?
陈先生问:我在某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某日下午5时许,因临时有急事,提前半个多小时下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左脚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我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称我未到下班时间离开,也未请假,属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认定工伤。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且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就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受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也只应受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非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不影响工伤认定。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网)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电还有十几天才满27周岁的贵州六盘水市警察滚枝森,一夜火遍全网。近日,他在朋友圈自黑自己锐减的发量和初老的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