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绘
9月22日下午,家住杭州某小区的周先生给钱江晚报记者发来一条报料微信,称因为一只猫,他所在小区这两天炸开了锅。“当时住小区13幢的一位业主发布了一条寻猫启事,说自己养的一只猫丢了,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0000元作为酬谢。”周先生说。可当一位业主帮助找到猫后,猫主人带着礼物登门道谢,但就是不提酬金的事,这位业主在群里发消息,指责失主拒绝支付“赏金”,有失信用。(9月23日《钱江晚报》)
寻的不是猫,是诚信
猫主人对于不给付酬金的解释是,酬金已经给了他人,但无法提供相应凭证。而流出的群聊截图显示,猫主人耍赖不付酬金,是某微信群里一些群友集中讨论想出的主意。为了让这个谎言显得更加真实一些,他们还在群里寻找当天转过一万元账的群友,希望通过转账记录,来哄骗那位本该得到酬金的业主。更有群友建议,猫主人可先向谁先转出一万元,然后再找机会转回来。一群人集体编造谎言,更让这次失信再添成色,而帮失信者圆谎的人,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同样值得深刻反思。这起因一只猫引起的风波,已经超出了寻猫本身,上升到了一个社会诚信话题。 (罗志华)
悬赏广告就是一种契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悬赏广告就是一种契约,是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合同就已成立。所以,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人,悬赏广告人有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当悬赏广告人拒不履行自身的义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悬赏广告履行承诺。不能把悬赏广告当成可以“招贴即扯”的小广告。 (戴先任)
不能任由失信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重金寻猫,失主反悔”一事,最恶劣的影响恰恰在于,暴露了“线索提供者”利益保护的孱弱。它让公众看见,相关的“悬赏承诺”并无太多约束效力可言,在多数情况下,失主是否给予“赏金”更多还要看自觉、看心情。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不能任由各种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破坏社会诚信,从而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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