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玉
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近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据此,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9月25日澎湃新闻)
近一两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教育管教权”的公共呼吁声势愈来愈大,职能部门尽管也多有“放风”呼应,但整体来看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在此背景下,广东以立法形式将“教育惩戒权”细化,明确“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背后的勇气和担当无疑值得点赞。
“教育惩戒”何以知易行难?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未赋予足够的权限和手段来实施惩戒。
过去,不少地方一方面表示要“强化教育惩戒”,另一方面则坚持“不得体罚和变现体罚”,这听上去可行实则不可行。道理很简单,所谓“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概念实在太宽泛、太模糊了,在某些语境下,“罚抄作业”“言语教训”都会被归入“变相体罚”,这简直让教师束手束脚、动辄得咎了……而以列举式立法给出“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将之区分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是从根本上破解难题的必然选择。
明确“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勇气可嘉、意义重大,但就立法细节来说,其还是略显粗糙。《条例》规定,“可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那么所谓“与身心健康相适应”到底该怎样理解、老师们又该如何把握?凡此种种,立法之初就应该给出完善安排才是,比如说就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给出对应的“罚站”时长、“罚跑”里程上限,再比如说规定学生“罚站”“罚跑”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旁观察、监护等等。
从笼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剥离出一部分“方法”来实施教育惩戒,这可说是大势所趋。我们要做的不是回避这一“变化”,而是在“变化”的同时完善配套保障机制,一边优化“惩戒”效果,一边最大程度自源头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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