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怀化市要求从教师工资中扣促进消费款”,引起网友关注。4月9日上午,记者从当地相关部门处获悉,“扣除工资”的说法有偏误,原是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在收到网友反映后,已于4月7日下发补充通知作出调整,不做统一要求。(4月9日《北京青年报》)
此次疫情,对于消费行业带来不小的影响。为激发居民消费热情,助力相关行业加速恢复经营,截至4月6日全国至少有40多个地区推出了数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的消费券政策,有力释放刺激消费的“乘数效应”。相比之下,湖南怀化从工资中扣除促进消费款的行为,着实让人看不懂。
不只是教师,有媒体证实日前怀化市财政局的确下发文件,要求从公务人员工资中扣除促进消费款,标准不一。这种扣工资发消费券的做法,不但涉嫌违法,在道理上也行不通。
从法律来看,首先,《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使如怀化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所言,扣工资的说法不准确,只是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但这种做法已然违背了“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规定。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按照网友发布的微信,所谓的“促进消费款”必须在5月5日前消费完毕,而且可能充不了水电燃气物业费。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消费,消费对象也有限制,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更重要的是,这种“扣工资发消费券”,恐怕并不能达到拉动消费的目的。消费券的本质是由政府部门发放,以财政收入背书,向全民或特定群体提供的消费补贴,其对于消费的劳动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财政补贴的杠杆,刺激公众的消费欲望,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今,怀化扣工资发消费券无疑不伦不类。名为“消费券”,却并未给社会购买力带来增量,而只是原有存量的内部调整,给一部分工资换个名头。如此“政府请客,群众埋单”,怎能让人们有热情买?
事实上,早在2009年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券就曾热闹一时。有人士建议,公务员三成工资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还有的城市酝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切出5%至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对此,财政部2009年10月公布《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要纳入预算管理,无预算安排不得发放,并叫停了“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在舆论质疑后,怀化市财政局已下发补充通知进行调整,不做统一要求。诚然,疫情给各地带来经济下行压力,但恢复经济、拉动消费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尽可能避免拍脑袋式决策。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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