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商城“松勒旗舰店”购买了三台电焊机,原告共支付价款3624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称三台电焊机有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损坏,但未申请鉴定。原告认为被告对焊接机的宣传是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且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的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完成的。网购的特点是消费者不能对实物触摸,近距离全景观看,只能通过商家的自我描述来决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本案被起诉人自称其焊割设备网络销售“第一品牌,领导品牌”“全网最全最专业的焊机品牌”,但是在百度搜索焊机设备网络销售十大品牌,“松勒”焊机不在其中;而且被起诉人是一家焊机销售企业,委托深圳市某企业生产焊机,通过天猫网站上的“松勒旗舰店”销售。被起诉人上述的声称行为均构成“伪造虚假情况”。解除原被告合同关系,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相互返还电焊机及相应价款3624元;被起诉人上海松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起诉人三倍购物款10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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