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为横向价格垄断
国家发改委表示,亚泰水泥、北方水泥和冀东水泥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此后,北方公司和亚泰公司还曾召开过类似会议。
发改委称,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据此,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分别计6004万元和1338万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4097万元。
针对罚单,亚泰集团9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今日收到罚单,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正常。”截至9日晚19时,冀东水泥尚未发布公告,记者9日下午致电冀东水泥证券代表,电话无人接听。此外,记者未能联系到北方水泥相关负责人。
律师称罚金比例较低
此次处罚的垄断行为仍为行业内同行之间的价格横向垄断,与此前两次处罚(保险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相同。
从公告中不难发现,此次发改委并未提到有主动举报的企业,因此,罚单中并未出现因“宽恕原则”而获得“免罚”的企业。与此同时,此次罚金比例为1%和2%,与此前开出的罚单相比,比例较低。
对此,反垄断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罚金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到10%,执法机构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违法性质、时间、情节等,选择最终处罚的比例。
上个月发改委对日本十二家汽车零部件、轴承企业开出罚单,处罚比例在4%和6%。邓志松认为,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超过十年的垄断,比上述水泥企业明显时间长得多,因此,处罚也就比较重。
■延展
发改委官员称反垄断执法会一视同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日前在媒体撰文称,目前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一些反垄断案件确实涉及外资企业,但不能据此认为反垄断执法仅针对外资企业。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被一视同仁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此前,发改委针对汽车业外资企业开出超12亿元的“天价”反垄断罚单,被指反垄断针对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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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水泥
被罚6004万元
占2012年
销售额的2%
翼东水泥
被罚1338万元
占2012年
销售额的2%
北方水泥
被罚4097万元
占2012年
销售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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