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解亚玲被押解出庭审现场
A
夫唱妇随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提出的事实有没有质疑?
被告人(李):对事实的整体没有质疑,但在细节方面需要说明一下,我收了别人的钱,对此解亚玲并不知道详情。
审判长:具体说一说?
被告人(李):我只是让解亚玲收了东西或收了钱,她并不知道钱的来源。
庭审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跟以往庭审不同的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几乎没有激辩的过程,被告人李人志对于检方的指控基本供认不讳,唯一有异议的是,他一再解释,自己收受了他人的钱财,其妻解亚玲只是帮忙做了清点或存放,并不知道其钱的来源或去向。当行贿者把钱送到家中或解亚玲手中时,解亚玲便打电话告诉他,东西收到了。仅仅只是起到了告知的作用。对此,他想说明的是,妻子解亚玲并不是他的同伙,也不是受贿者。法庭上,当夫妻俩就一件事实进行指证时,解亚玲便在旁边作解答,她说:“对,这件事我就是不知道。”
B 来者不拒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提交的书证、物证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被告人(李):我需要说明的是,当时我并没有张口跟人家直接要钱,而是人家拿钱来为了表示感谢。
审判长被告人,拿了对方的钱,有没有想过要退还给对方。
被告人(李):人家来过多次了,如果我不收钱,他还会再来,以为是我故意卡他。
法庭上,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物表明,被告人李人志收受的贿赂有人民币、欧元、美元及金砖(条)、劳力士名表等。尤其当公诉人一一陈述涉案事例,报出被告人的受贿款项时,旁听席上出现了“喧哗之声”,不少人发出阵阵感叹,“老天,这是我听过的最大行贿、受贿金额。太可怕了,对于这些人来说,钱跟纸差不多,随意就可以送出去,轻而易举就可以拿到手。”根据公诉人介绍,这些受贿的钱,有些是被装在酒箱,有些是被装在茶叶盒里,有些是以拜年为由,有些是以赠送购物卡为名,最后一一被送到了被告人办公室、宿舍或家中。
C 心领神会
审判长被告人,你曾经直接跟对方提出你要在海南买房子吗?
被告人(李):闲聊时,曾经提起过,并没有直接说要买房子。
审判长对方陪着你到海南去看房,并缴纳了购房首付款,是不是?
被告人(李):对,我们两家人约好一起去的。
庭审过程中,根据公诉人陈述,证人吴某为了给被告人李人志在海南购买住房,曾经把自己的住房在银行做了抵押,拿到钱后,亲自送往被告人李人志家中。而证人马某在供述中称,为了得到工作方面的关照,马某曾经多次“看”被告人李人志的脸色,在多次签字无果情况下,马某于是拿出家里的钱送给了位高权重的董事长李人志。而根据多位证人证言证明,这些行贿者分别是得到被告人李人志的提示或暗示之后,把钱或物亲自送给了被告人李人志。最后得到的效果是,钱物送出后,事情很快得以顺利解决。
现场快讯
夫妇受贿“主次分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人志、解亚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另有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李人志起主要作用,系受贿罪主犯;被告人解亚玲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系受贿罪从犯。由于该案涉及的受贿案例较多,该案仍在继续审理过程中,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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