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民生,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构建和谐美丽达县,经研究,决定实施2013年达县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对象的条件
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城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达县南外镇、河市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含三年),其他家庭成员取得南外镇、河市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2、申请家庭必须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当年人均年收入9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线标准。
3、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靠租住房屋生活,或有产权房屋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二、申请租赁住房补贴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单位和民政部门核实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单位提供现住房情况;县、区、市房改办分别出具有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证明;县、区、市房管局分别出具有无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证明);
4、家庭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辖区派出所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或离异需提供未婚证明);
5、最低收入人员需最新低保证、低保存折或低保清单;
6、租房有效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的,实行差额补助。租赁补贴标准以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申请程序及申报时间
1、申请程序:符合本次公告条件应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审核资料和复印件,社区进行审查、听证公示后,填写《达县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综合审查表》或《达县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然后统一到相关主管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资料统一交回县房管局审核。
2、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核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申报时间:2013年我县南外镇、河市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超过申请截止日的,将不纳入本次受理范围。
五、相关规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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