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特大车祸案”昨开审
嫌犯谎言
被当庭揭穿
今年1月9日晚6时许,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东3公里处,李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与另外一辆轿车相撞,造成6死4伤。昨天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嫌犯当庭撒谎
公诉机关指控称,1月6日、8日,被告人李某两次与他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李某与他人在肥东长临河镇老家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李某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轿车携四人沿环湖北路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李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致使该车内五人全部当场死亡,李某车内一人也因抢救无效死亡,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人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知道吸毒后不能开车吗?”面对公诉人的询问,李某当庭称“不知道!”
公诉人追问道:“为什么在归案第一次询问笔录时说知道?”李某顿时沉默。
“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在公诉人的再三追问下,李某终于低头回答“知道!”
罪名尚存争议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吸毒驾车肇事会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后者在量刑上明显比前者重。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罪名”适用也展开了争论。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恍惚,这样的情况下驾车很可能失控,其在案发前有6次交通违章行为,可以看出被告对交通安全乃至公共安全一贯采取漠视的态度。这些足以证明,李某在该案中主观上对自己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际造成了6死4伤特大交通事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李某的律师则认为,应该定为交通肇事罪。他表示,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嫌犯主观上必须是放任,客观上是继续驾车冲撞。但从该案中看不出李某的行为是否是放任,证据不足。
正言 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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